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其構成特征是: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象騙取金融機構的貸款等就不屬于詐騙罪,而構成貸款詐騙罪等其他罪名。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是外在表現形式,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根據刑法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刑法條文的規定是一個基本概念,實際執行中需要根據各地、各個時期的具體規定執行,辦案人員應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在各個時期的司法解釋以及當地省級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文件執行。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3000元為起點。但這并不意味著詐騙未遂的,不構成犯罪。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
詐騙罪并不限于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刑法第2l0條的有關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甚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其構成特征是: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象騙取金融機構的貸款等就不屬于詐騙罪,而構成貸款詐騙罪等其他罪名。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是外在表現形式,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根據刑法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刑法條文的規定是一個基本概念,實際執行中需要根據各地、各個時期的具體規定執行,辦案人員應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在各個時期的司法解釋以及當地省級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文件執行。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3000元為起點。但這并不意味著詐騙未遂的,不構成犯罪。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
詐騙罪并不限于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刑法第2l0條的有關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甚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一)劃清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l、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但用于正常經營或正常使用,沒有揮霍一空,主觀上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應隨便認定為詐騙罪。
2、詐騙罪與集資辦企業因虧損躲債的界限。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由于資金緊張違規集資,遇到世界經濟危機、經濟蕭條等情況或者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等情況,一般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二)劃清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行為人為了獲得財產利益、實施了欺詐行為,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是相同的;但是,招搖撞騙罪是以騙取各種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是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它所騙取的不僅包括財物,還包括工作、職務、地位、榮譽等等,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當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騙取公私財物時,它既侵犯了財產權利,又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顒?,屬于牽連犯,應當按照行為所侵犯的主要客體和主要危害性來確定罪名并從重懲罰。如果騙取財物數額不大,卻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應按招搖撞騙罪處罰;而如果詐騙金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則應認定為詐騙罪。
(三)劃清詐騙罪與刑法規定的其他詐騙犯罪的界限
刑法在其余各章節分別規定了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金融票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這些詐騙犯罪與詐騙罪在主觀方面和客觀表現方面均相同,但在主體、犯罪手段、主體要件與對象上均有明確的區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最后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罪的處罰分為三個檔次:
l、犯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犯詐騙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 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
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的需要,現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三條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條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第五條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六條 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第七條 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案發后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占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第十條 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二)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三)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四)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第十一條 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