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是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注冊商標。所謂商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上采用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或者其組合構成的,能夠將其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區別開來的,具有顯著特征的可視性標志。中國對商標專用權的取得采用注冊原則,即按申請注冊的先后來確定商標權的歸屬,即誰先申請商標注冊,商標權就授予誰。由于采用注冊原則,只有注冊商標才受《商標法》保護,沒有注冊的商標不在保護之列。在中國,按照不同的標準可對注冊商標進行不同的分類:根據商標使用的對象來看,中國商標可分為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兩大類;按照商標的構成要素,中國的商標可分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字母商標、數字商標、三維標志商標、顏色組合商標和組合商標;按照中國商標注冊申請書表格中通用的商標種類,可將商標劃分為一般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三類。根據刑法第213條的規定,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對象只包括商品商標,不包括服務商標。
(二)客觀要件
假冒注冊商標罪表現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來講,本罪的客觀方面包括以下幾點: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所有人可以允許他人在其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未經許可,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這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內容之一。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包括以下具體情形:行為人從未獲得過注冊商標所有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即商標所有權人未在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許可行為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行為人雖然曾經獲得過注冊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許可,但在許可使用合同規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后,仍然繼續使用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行為人雖然曾經獲得注冊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許可,但由于被許可人不能保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質量等原因導致許可合同提前解除,行為人在合同解除后仍然繼續使用該注冊商標;行為人雖然獲得了注冊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許可,但超越許可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范圍使用;行為人雖然獲得了注冊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許可,但超越許可使用注冊商標的地域范圍使用。
(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梢姼鶕@一規定,商標的使用還應包括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
(3)情節嚴重。根據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61條的規定,假冒注冊商標罪之“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個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②單位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③假冒他人馳名商標或者人用藥品商標的;④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⑤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成為本罪主體。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為人達到了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就單位而言,單位實施了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某一商標是他人的注冊商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一般情況下,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罪的行為人都具有獲利的目的,但依本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罪的必要構成要件,可能有些假冒商標的行為是為了損害他人注冊商標的信譽。不論是出于什么動機或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如果是出于過失,即在確實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標是他人己注冊的商標,則不構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商標侵權行為處理。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構成的四要件是區分該罪與非罪的標準,根據法律規定,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成立,必須具備犯罪構成四要素的形式條件和情節嚴重的實質條件。凡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就不能作為犯罪處理,有些只能是一般的商標侵權行為。
1 、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不大,同時也不具備其他嚴重情節的,根據本法第 13 條之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展于一般商標侵權的違法行為。
2 、假冒商標與假冒裝潢。所謂假冒裝潢是指用線條、色彩、圖案以及文字等來假冒他人裝潢和包裝,達到以假亂真,蒙騙消費者的目的。裝潢和商標二者是不同的,稍具商品知識的消費者是能分別的。假冒他人商品裝潢也會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利益,但根據本法的規定,這類行為并不構成犯罪。但有一種情況除外,近年來,假冒名酒瓶貼圖案欺騙消費者案件增多,因為名優酒類的特定名稱以及瓶貼裝潢起到了商標的作用,成為消費者認購的一種顯著標志。為了加強對名優酒類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國家商標局根據企業的要求,已經將十三家酒廠的名優酒 ( 如“貴州茅臺”酒、四川“五糧液”酒 ) 的瓶貼裝潢中起到商標作用的部分,作為商標予以注冊,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于假冒這十三家名酒瓶貼的案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論處。
(二)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在生產、銷售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 5 萬元以上的行為。從理論看,二者不難區分。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是,用偽劣產品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進行銷售時,如何定性。在這種情況下,假冒他人注冊商標行為是行為人為了達到獲利目的而實施的手段行為或方法行為,屆于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對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是從一重罪定罪處罰。因此,對于實施此行為的,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三)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 、客體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和注冊商標專用權;而后者侵犯的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 、客觀要件不同。前者是本經他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而后者則是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來騙取公私財物??梢?,從理論上看,二者有本質區別。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在純系虛假的商品上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如行為人在純系國產電視機上貼上國外名牌商標騙取他人錢財,對此行為,應定詐騙罪。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第8條、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使用”,是指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第13條、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第220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
《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一款 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通知》(1994.9.29 法發 門994)111號) 人民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要嚴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我國參加或者締結的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充分、平等、及時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厲制裁各類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對民事侵權行為,除依法責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對行為人給予必要的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或者拘留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