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以外的其他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行為。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信息網絡的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侵入普通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取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故意。
1.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而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控制權加以利用行為的處理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而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控制權加以利用,使得該計算機信息系統繼續處于被控制狀態,實際上是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控制,根據《解釋》第1條第3款的規定,此種行為應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處罰,具體定罪量刑標準與其他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相同。
2.具體內容見第703頁(二)3的敘述
3.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共同犯罪的認定標準和處理原則
同傳統犯罪不同,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活動分工細化,形成了利益鏈條。為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違法犯罪行為提供用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的程序,提供互聯網接人、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費用結算、交易服務、廣告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支持等幫助,通過委托其推廣軟件、投放廣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資金等行為較突出,行為人不僅從中牟取非法利益,也使得實施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活動的“技術門檻”日益降低。實踐當中,很多實施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活動的行為人只有初中文化程度,其住往是通過購買用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的程序、工具或者獲取技術幫助進而實施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
安全犯罪的??梢哉f,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活動分工細化和進而形成的利益鏈條,導致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活動迅速蔓延。為依法打擊此類犯罪,《解釋》第9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刑法第285條、第286第1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285條、第286條的規定處罰:(1)為其提供用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的程序、工具,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提供10人次以上的;(2)為其提供互聯網接人、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費用結算、交易服務、廣告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支持等幫助,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3)通過委托推廣軟件、投放廣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資金5000元以上的。同時規定,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述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85條、第286條規定的¨隋節特別嚴重”或者后果特別嚴重”。之所以另行規定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主要是考慮到網絡環境下的共同犯罪具有不同予傳統共同犯罪的特性。在傳統犯罪中,一個人通常只能是單個人或者步數人的共犯;而在網絡犯罪中,一個人往往能夠成為很多人的共犯。這種情況下,一方面,要求抓獲所有接受幫助行為的實行犯并查清相關情況,在司法實踐中不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可能存在所有的實行行為均未達到人罪標準,但幫助犯由于向數以萬計的實行行為提供了幫助,其行為性質反而更重的情況,對幫助犯更有懲罰的必要。
4.掩飾、隱瞞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控制權行為的定性
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活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分工細化。在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活動中,制作非法獲取數據的程序、傳播用于非法:獲取數據的程序、非法獲取數據、獲取數據后銷贓獲利、使用數據等行為通常由不同人員實施。由于行為人之間事前無通謀,欠缺共同犯罪故意,難以依據共同犯罪予以打擊,以至于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控制權的行為泛濫,甚至形成了大規模的網上交易平臺。為此,《解釋》第7條規定,明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所獲取的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所獲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而予以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應當依照荊法第312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12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其主要理由是:(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對象不限于贓物,而是包括除刑法第191條規定的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以外的所有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2)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控制權是一種無形物,屬于
“犯罪所得”的范疇;(3)客觀實際需要。當前掩飾、隱瞞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控制權的現象十分突出,不予以打擊將無法切斷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犯罪的利益鏈條,難以切實保障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
5.劃清本罪與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界限
關鍵在于犯罪對象的不同。前者針對普通計算機信息系統;后者僅限于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此外,兩罪在具體行為方式、人罪門檻上也有所不同。前者不僅要求實施非法侵入等技術手段,還要求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控制,后者只要求實施非法侵入的行為;前者定罪要求情節嚴重,后者無此要求。
依照刑法第285條第2款規定,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法條文]
第285條第2款規定,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