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行政處罰,是公安機關依法對不履行治安法規所確定的義務或者危及社會治安秩序,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依照治安管理法規的規定而實施的行政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因處罰的程序、內容、依據等而產生的糾紛,即為治安行政處罰糾紛。
治安行政處罰應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公安派出所施行,若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以事實為根據原則。
事實,是指公安機關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根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經過調查屬實、有證據證明的事實,而不是靠主觀想象、推測、懷疑的所謂的事實。行為人是否違反治安管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情節輕重,都要以事實為根據。以事實為根據原則要求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時,依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了解違反治安管理的情況、經過和原因,查清事實真相,并以客觀存在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根據,切忌主觀、片面。只有查清了客觀存在的案件事實,才能為合法、公正地處理治安案件奠定堅實的基礎,才能為依法對行為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提供依據,也才能為以后可能出現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做好充分準備。
2.過罰相當原則。
過罰相當原則是刑法中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在治安管理處罰中的運用。刑法第5條規定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即:“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敝伟补芾硖幜P也一樣,應當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3.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有兩層含義。第一,要求對違法行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要公開,要讓社會公眾周知,沒有公布的,不得作為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據。第二,要求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程序要公開,對違法行為人給予什么治安管理處罰,據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其法律依據都要公開,不得“暗箱操作”。
1.警告
警告,是指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告誡,指出危害,促其警覺,使其不再重犯的治安管理處罰。警告是一種最輕的治安管理處罰,屬于申誡罰,主要適用于初次實施比較輕微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認錯態度較好的人。警告處罰具有兩個特點:一是它充分體現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二是警告使用方便。
2.罰款
罰款,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強制其在一定的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治安管理處罰。罰款的目的是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經濟上受到損失,從而受到觸動、教育,并改正錯誤,以后不再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罰款的幅度大致分為以下幾個檔次:①200元以下;②500元以下和200元以上500元以下;③1000元以下和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④2000元以下和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⑤3000元以下和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⑥5000元以下和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公安機關在決定罰款處罰時,根據每個具體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態度等情況,分別適用不同的罰款檔次,在法定幅度內,合理確定罰款數額。公安機關在適用罰款處罰時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罰款要力求客觀合理,符合錯罰相當原則。二是要嚴格履行罰款的法律手續。
3.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強制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關押在專門的處所,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最嚴厲的治安管理處罰。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對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都作了明確規定,特別是對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婦女的人身自由等合法權益的保護,國家尤其重視,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專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兒童和老人實施行政拘留也是非常嚴格的,特別注意對其權益的保護。
4.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是一種資格罰。該處罰是剝奪行為人已經擁有的某種資格,使其永遠或者在一定時期內喪失實施特定行為的資格?!暗蹁N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的實施主體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只能“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5.收繳和追繳
收繳,是指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非法財物收回并上繳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統稱為“非法財物”。
追繳,是指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因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得的贓款、贓物和非法利益追回,并上繳到公安機關。違法所得,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因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得的贓款、贓物和非法利益。當非法所得表現為一定的物時,非法所得除包括一定的物外,還包括該物所可能發生的天然孳息,以及利用該物進行經營所獲得的物質利益。當非法所得表現為一定的貨幣時,非法所得除包括一定的貨幣外,還包括該貨幣所可能發生的法定孳息。公安機關追繳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因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得的贓款、贓物和非法利益中,如果屬于被侵害人的合法財產,即被侵害人依法享有民事上的所有權或者占有權、經營權的財產,公安機關予以退還。
6.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1.數過并罰的原則適用
數過并罰是治安管理處罰的裁量制度,指公安機關對同一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分別決定后,按照法定的并罰原則,決定其執行的治安管理處罰的制度。數過并罰具有以下兩個特征:一是必須一行為人實施數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二是公安機關必須在對數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分別決定的基礎上,依照法定的并罰原則,決定執行的治安管理處罰。
合并處罰原則的具體適用范圍和基本適用規則如下:
(l)決定的數個處罰為罰款的,采用并科原則,將罰款數額累加,決定執行的罰款數額。
(2)決定的數個處罰為行政拘留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則,將拘留期限累加,決定執行的拘留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日。
(3)決定的數個處罰對個人為一個警告、罰款、行政拘留、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的,對單位為一個警告、罰款、吊銷許可證的,按照采用并科原則的精神,決定執行的處罰,即對個人可以同時決定執行一個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和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的,對單位可以同時決定一個警告、罰款和吊銷許可證。但是,決定的數個處罰對個人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警告、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對單位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警告或吊銷許可證的,不適用“合并執行”的原則,而只能各執行一個處罰,如不能將兩次警告處罰合并為一次嚴重警告或者合并改為罰款、行政拘留。
2.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適用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是違反治安管理的一種形態,是相對于單個人違反治安管理而言的。共同違反治安管理,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為人的行為指向同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并相互聯系,相互配合,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整體。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從主體上看,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實施的。第二,在客觀方面,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為人共同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第三,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具有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故意。
第一,對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行為人的處罰。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起組織、策劃、領導、指揮作用?!捌鹬饕饔谩钡男袨槿藨敵袚餐`反治安管理行為本身應負的法律責任,按照他所參與的全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處罰,比“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行為人處罰重。
第二,對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起次要作用的行為人的處罰。起次要作用,是指行為人雖然直接實施了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在整個違反治安管理過程中,較之“起主要作用”的行為人所起的作用小。對“起次要作用”的行為人,應當在比照“起主要作用”的行為人對于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本身應負的法律責任的基礎上,予以適當從輕、減輕處罰。在共同違反治安管理中有幾個“起主要作用”的行為人時,“起次要作用”的行為人應當比照其中處罰最輕的“起主要作用”的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對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起輔助作用的行為人的處罰。起輔助作用,是指行為人不直接實施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而是為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實施創造條件,輔助實施違反治安管理。對“起輔助作用”的行為人,應當在比照“起主要作用”的行為人對于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本身應負的法律責任的基礎上,予以適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第四,對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作用相當的行為的處罰。所起作用相當,是指行為人都直接實施了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且在整個違反治安管理過程中,行為人所起的作用旗鼓相當,難分伯仲。對“所起作用相當”的行為人,應當基于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本身應負的法律責任,給予行為人相同或者相似的處罰。
3.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適用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是指機關、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了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單位”,包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單位違反治安管理具有以下兩個基本特征:一是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二是單位違反治安管理必須是單位意志支配下,由單位成員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即單位作為一個整體,一個“擬制”的人違反治安管理。
關于依照本法處罰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問題。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積極實施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也就是將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意志付諸實施的人。構成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一是必須是單位的人員;二是必須親自實施了具體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員;三是對自己所實施的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事實情況在主觀上存在著明知;四是在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實施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的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單位違反治安管理中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負責人,亦即“直接責任人員”中的主管人員。在執法實踐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主要包括: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二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三是單位的一般負責人;四是單位的部門負責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責任人員中,除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外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的對個人的處罰規定處罰,包括給予相應的警告、罰款、行政拘留處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