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是指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者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房屋拆遷法律規范的規定,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之間有關房屋拆遷的補償與安置糾紛而作出的明確拆遷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裁決。特點: (1)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是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情形下,由當事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提出的。從民事法律的角度看,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是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形下達成的,但由于各種原因,當事人對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持有不同看法,從而使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無法達成。為避免當事人之間各執己見、相互扯皮,因達不成協議而影響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在拆遷當事人
經協商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經當事人申請,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就有關補償安置問題進行裁決。裁決的內容是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時,考慮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一方當事人,為避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既是拆遷當事人,又是行使行政權力的裁決者,防止可能帶來的不公正,在此情況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能充當裁決者的角色,裁決權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就是市、縣人民政府)行使。
(3)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冻鞘蟹课莶疬w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行政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這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工作效率提出了明確要求,以防止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時間過長,影響房屋拆遷工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作出裁決后,應當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裁決書。
一、申請人申請立案應提交以下有關證據:1、立案申請表;2、立案申請書(正、副本);3、市計委立項審批文件;4、市規劃局定點通知書;5、市規劃局規劃許可證;6、市規劃局規劃定點圖;7、市土地局拆遷用地通知書;8、市土地局收回國土使用權通告;9、市拆遷辦拆遷許可證;10、市建設局拆遷公告;11、拆遷計劃與補償安置方案;12、補償安置資金存儲證明;13、評估機構資質證書;14、被拆除房屋的評估報告單兩份;15、室內裝飾及附屬物評估報告單兩份;16、安置房預售價格批文或售價評估報告;17、動遷單位資質證明及委托合同;18、評估報告公示證明(時間、地點、證人)、19、動遷人員上崗證及與被申請人協商記錄(三次以上);20、拆遷管理部門對拆遷糾紛的協調意見;21、被拆遷房屋的產權證明;22、房屋所有權人的戶籍證明;23、拆遷單位法人證明及法人授權委托書;24、未達成拆遷協議戶數占總戶數在30%以上的應提供《聽證意見書》。
二、立案綜合室對申請人的裁決申請進行認真審查,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充應提交的有關材料。
三、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裁決申請,立案室將完整的申請材料送交庭長簽字后正式受理。
四、立案后,立案室在三個工作日內將以下資料送達被申請人:1、申請書副本;2、答辯通知書;3、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4、安置方式告知書;5、房屋評估告知書;6、裁決庭組成人員告知書;7、附屬物評估告知書送達被申請人。送達回執由被申請人簽字后交還裁決人員(當事人拒簽的,應有證人證明)。
五、第一庭開庭審理通知書應在各種告知書送達七日后,開庭前三日送達當事人。送達回執由當事人簽字后交還裁決人員(當事人拒簽的,應有證人證明)?! ?
六、第二庭開庭審理通知書應在開庭前三日送達當事人。送達回執由當事人簽字后交還裁決人員(當事人拒簽的,應有證人證明)。
七、裁決人員經兩次開庭審理、調解后,根據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及辯論結果進行認真評議并提出書面裁決意見。
八、書面裁決意見經裁決庭庭長簽署意見后報請裁決委員會審批。
九、審批后10日內,裁決庭將《行政裁決書》送達當事人。送達回執由當事人簽字后交還裁決人員(當事人拒簽的,應有證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