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監管瀆職罪是指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食品監管瀆職罪的犯罪構成特征:
1. 犯罪客體
與所有瀆職犯罪的同類客體一樣,本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具體而言,本罪的直接客體為食品安全監管機關的正常監管活動。
瀆職犯罪行為不僅會侵害國家機關的正?;顒?,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威信,妨礙國家基本職能的實現,而且還會侵犯公共的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多數情況下還會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食品監管瀆職行為屬于瀆職犯罪,故本罪的客體可認定為食品監管機關的正常監督管理活動,同時侵犯公共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有時,食品安全出了問題,直接危害社會公眾的生命健康,切不可輕視食品監管瀆職行為對社會公眾造成的危害。
2. 犯罪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相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具體而言,本罪的瀆職行為可分為濫用職權行為和玩忽職守行為兩種類型。
食品安全監管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行為,是指不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監管職務上的權力的行為,既包括非法地行使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力,也包括超越本人職權范圍而實施的有關行為。首先,濫用職權應是濫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一般職務權限,如果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與其一般的職務權限沒有任何關系,則不屬于濫用職權。其次,行為人或者是以不當目的實施職務行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實施職務行為;在出于不當目的實施職務行為的情況下,即使從行為的方法上看沒有超越職權,也屬于濫用職權。再次,濫用職權的行為違反了職務行為的宗旨,或者說與其職務行為的宗旨相違背。
食品安全監管玩忽職守的行為,是指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如擅離職守、馬虎行事、搪塞敷衍等。不履行,是指行為人應當履行且有條件、有能力履行職責,但違背職責沒有履行,其中包括擅離職守的行為;不正確履行,是指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違反職責規定,馬虎草率、粗心大意。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界定對認定是否構成本罪至關重要?!妒称钒踩ā返诰攀艞l規定:“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币虼?,從字面上理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是指,重大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而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可以將食品安全事故分為四級,即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在判斷食品監管瀆職罪的客觀方面時,一定要把握食品安全監管機關工作人員的濫用職權行為和玩忽職守行為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結果或者其他嚴重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食品監管瀆職罪的因果關系具有其本身的特點,即偶然性和間接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發生,并不是行為人所實施的食品監管瀆職行為所必然造成的,在許多情況下,行為人實施瀆職行為可能會導致重大損失后果的發生,也可能不發生重大損失的后果。也就是說,行為人所實施的瀆職行為并不必然地導致本罪得以成立的客觀危害后果的發生,客觀危害后果之所以發生經常是中間介入了他人的行為或者由于某些事件的發生,是其他人的行為或者客觀事件直接造成本罪客觀危害后果的發生。即,客觀危害后果的發生并不是行為人的瀆職行為所直接造成,而是由與行為人的瀆職行為有關的他人行為或者客觀事件的發生所直接造成。
3.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刑事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定定罪量刑”,根據這一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認定,應當采取公務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體是指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但并非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可構成本罪,本罪就主體做出了進一步的限定,即必須是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我國《食品安全法》將食品安全的監管工作賦予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
所以,對于食品監管瀆職罪主體需要結合瀆職罪的一般規定和《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認定,在目前食品安全問題非常突出的情況下,應該對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提出更高的要求。
4. 犯罪主觀要件
食品監管瀆職罪的瀆職行為可分為濫用職權行為和玩忽職守行為兩種類型。
對“玩忽職守型”的食品監管瀆職罪的主觀方面,即應當預見自己玩忽職守的行為可能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對于“濫用職權型”的食品監管瀆職罪的主觀方面,是指濫用職權的主觀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
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即可構成本罪,即在主觀上應該預見自己的玩忽職守行為或濫用職權行為可能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重大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極其不負責任的心理態度。行為人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的行為是故意的,但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是過失的?!?
第一、區別標準
(1)瀆職行為是否發生在食品安全監管領域即是否是對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劑、與食品有關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的生產加工和食品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即食品經營);
(2)瀆職失職行為是否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這里指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應當是指造成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其他嚴重后果。
第二、食品監管瀆職罪與商檢徇私舞弊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的區別
根據上述區別標準,商檢、動植物檢疫部門等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對食品安全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因瀆職失職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發生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其他嚴重后果,則定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如果沒有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其他嚴重后果的,應分別按商檢徇私舞弊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定罪處罰。
第三、食品監管瀆職罪與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的區別
根據前述區別標準,衛生行政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對食品安全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因瀆職失職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發生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其他嚴重后果,則定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如果沒有發生上述后果,則應按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定罪處罰。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四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百零八條之一:“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