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義烏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喻某,居民。因盜竊于2012年1月5日被義烏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傳播性病罪于2015年9月26日被義烏市公安局監視居住。
義烏市人民檢察院以義檢刑訴[2016]第4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喻某犯傳播性病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義烏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孟紅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喻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24日23時許,被告人喻某在XX市XX街道XX路XXX號由朱XX(另案處理)經營的XXXX足浴店內提供賣淫服務。被告人喻某明知自己患有××仍與違法行為人王某談妥以人民幣150元的價格發生性關系一次,后二人在該足浴店二樓一房間內發生性關系一次?,F被告人喻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0元已扣押在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喻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王某的證言,HIV抗體確證檢測報告單,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清單,證據保全清單,抓獲經過,被告人喻某的供述及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喻某明知自己患有××仍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性病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喻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喻某犯傳播性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喻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元予以沒收,由扣押單位義烏市公安局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