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業主逾期付款及時主張權利或保存證據。
2、充分利用建筑合同有效性問題來確保工程款回收。 3、合理合法順延公司促使工程款支付。 4、工程墊資應當做好約定確保合法化。 5、處理好政府工程的審計報告價格與合同價格矛盾。
工程款的支付,包括預付卡、進度款、結算款、保證金。要在日常簽訂合同時,就要做到幾點,明確約定各類工程款的數額、支付的時間、催告的期限、計算利息的時間和利率;
作為承包人,一般是作為權利主張方,應當在各個階段及時行使權利。及時向發包方索賠。當發包方未履行合同義務、發生錯誤造成損失時,承包人應當及時向發包方索賠;及時請求結算。工程竣工驗收后,應當及時請求結算,向發包方送交完整的結算材料;及時起訴。在工程欠款形成后,要及時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防失去勝訴的機會。
《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經過催告后,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工程折價,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優先于銀行的抵押權和其他的債權。這是法律賦予承包人的又一把利劍,同時適用于實際施工人,也就是建設工程施工中沒有施工資質、借用他人施工資質等簽訂的施工合同被法律確認為無效合同的企業或者個人。這是對民工工資支付的一種保障,是一種法定優先權。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是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但是發包人拖延決算將超出行使權力的期限。
最簡單有效的辦法就是借助政府行政機關的力量和新聞輿論的力量,各地政府為維護民工的合法權益,清理農民工工資欠款的力度很大,省市縣均成立清欠辦,組成專門力量清理民工工資欠款問題;一旦發生工程欠款,及時借助政府力量,省時有效。 實際中,實際施工人,即包工頭,往往是同鄉幾人組成臨時團體,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對于清理拖欠民工工資問題的解決辦法不熟悉,話語權又相對較弱,甚至沒有話語權,想要借助新聞輿論的力量,幾乎不可能。這就需要借助民工的力量,及時向前手發包人或者承包人追索欠款,催告,綜合各種手段索要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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