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勞動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犯罪構成要件(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包括達到16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這里的單位應當是指與被侵害的他人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 (二)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又侵犯國家勞動管理制度。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強迫勞動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所謂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將他人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范圍、一定限度內的方法。如不準職工外出、不準職工參加社交活動等。 所謂“暴力”,是指行為性質只能是不至于導致重傷以上結果的非劇烈的行為,“暴力”程度造成的后果不能突破“輕傷”范圍; 所謂“威脅”,是指以給勞動者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勞動者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勞動者因受到各種威脅產生心理強制而不得已進行勞動。 立案量刑標準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人員傷亡或者患職業病的; 2.強迫10人以上勞動的; 3.因強迫他人勞動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強迫他人勞動的; 4.強迫婦女從事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或者強迫處于經期、孕期和哺乳期婦女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以上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5.強迫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勞動,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的; 6.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作者注:上述數額及標準會由于司法解釋更新和不同地區的經濟狀況不同而有所不同。 相關文章:刑事律師對罪名認定應注意那些問題 來源:麗水專業刑事律師 回到刑事罪名解釋 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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