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對以下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打擊:
一、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指揮部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有關疫情防控決定、命令的;
二、確診或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謊報、瞞報接觸史、就診史或個人行程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措施,故意或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的;
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觸者、疫情重點區域的來麗人員謊報、瞞報接觸史、就診史或個人行程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防疫、檢疫、醫學觀察等防疫控制措施的;
四、阻礙、妨害或拒不接受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實施的車輛和人員身份核查登記、體溫測量、醫學觀察等防疫控制措施的;
五、阻礙或妨害醫療物資調配、運輸,實施哄搶、侵占、挪用醫療救援物資、設備等行為或借疫情防控之機,實施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等行為的;
六、隨意傾倒或者處置含有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的;
七、編造、散布與疫情有關的不實信息,擾亂公共秩序的;
八、拒不執行暫停營業、暫停營運、封閉場所等政府決定、命令,違規組織人員集聚的;
九、非法行醫,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交叉感染的;
十、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
十一、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
十二、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影響、干擾、破壞疫情防控秩序、醫療秩序和社會秩序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相關人員或單位有上述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或移交相關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從重追究刑事責任。特此通告
中共麗水市委政法委員會
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麗水市人民檢察院
麗水市公安局
麗水市司法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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